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一条有效在南沙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