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开展科研人员引进、管理和激励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在南沙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南沙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