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健康和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加快互联网医院及医联体建设,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