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融合,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数字化建设及智能农机建设,加快建设主要农产品全产业链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业服务数字平台,推动数据赋能农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卫星定位、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农机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推进农产品电商及仓储物流发展,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