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公共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流程,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及时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提供公共数据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校核、更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