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三种类型。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