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治理,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促进公共数据的授权使用,发挥公共数据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驱动作用。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数据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