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是实施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的基础设施,包括省级大数据资源平台和设区的市级大数据资源平台。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应当依托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
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的规划设计和省级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负责本级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政务部门和本省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以及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对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