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数据存在多个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责任。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收购等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依法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