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农作物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