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南繁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南繁管理机构,加强南繁建设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省南繁发展规划,开展南繁育种技术培训、种质资源交流、新品种展示、科研成果转化、应急制种服务等活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共同促进南繁可持续发展。

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南繁基地,明确相应的南繁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