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和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