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农作物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工作。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利用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