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