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