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