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制造业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