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