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