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