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