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