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