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岗位,并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