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