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职称评价制度,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畅通海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