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通过组织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大数据测评、科学家和企业家举荐等方式,开展分类别、分层次人才评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