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