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