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