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可的人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