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可的人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