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市坚持融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建设,吸引和承接相关项目、人才和团队;推进职业学校雄安协作校区等建设,打造适应雄安新区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专业组群,选派技术人才支持雄安新区发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推动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推进京津冀人才智力资源共享、人才服务衔接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促进京津冀人才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