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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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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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