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