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实施助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特聘农技员等各类人才服务基层项目,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