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引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