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高等学校的合作,制定并落实求职、落户、购房、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