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创新网络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荐才等形式,畅通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申请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办理工作许可、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