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相匹配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