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相匹配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