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平台和项目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