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市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项目承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