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