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高水平人才出国(境)开展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积极参与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提升人才国际协同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