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对接本市主导产业的特色学科、专业,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面向未来发展趋势建立未来技术学院,培养引领未来科技发展的复合型、创新性人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