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创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