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创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