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