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政策,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科技领域制度创新,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协调解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问题,整合科技创新资源。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