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才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