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统筹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措施;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研究调度重大事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