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