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创新生态第五十三条有效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认股权贷款等股债联动业务;探索提高科技企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扩大并购贷款用途、丰富承贷主体,扩大对创新人才的信贷支持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开发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