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创新人才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社保、公积金、工作居住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