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实行分类评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