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支持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